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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奸杀冤案”叔侄蒙冤服刑十年 各获国家赔偿110万

2015-03-03 16:5423990

                    浙江“奸杀冤案”叔侄蒙冤服刑十年

  2003年5月19日

  杭州一水沟内发现一女尸。警方认定是张辉、张高平所为。

  2004年4月21日

  杭州中级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

  浙江高院二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3月26日

  浙江高院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2013年5月17日

  浙江高院对张辉、张高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记者从浙江省高院获悉,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

   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国家赔偿】

  各赔110万 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

  据介绍,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辉、张高平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万余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案情回顾】

  叔侄被指奸杀女子 服刑十年后再审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当地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当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人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随后,二人被送往新疆服刑。在服刑期间,张高平一直为自己的案子申诉,他的申诉书足足可以装满一麻袋。

  2013年2月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

  新的证据来自该案被害人身上提取的混合DNA,经过物证鉴定,该混合DNA与张辉、张高平均不符合。

  事实上,专案组在复查中发现,该案被害人身上提取的DNA物证,与2005年杀害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女生吴晶晶的出租车司机勾海峰相吻合。而勾海峰已在2005年4月被浙江省高院执行死刑。

  【余波未了】

  浙江调查“女神探”聂海芬及涉案民警

  2003年杭州“5·19”奸杀案发生后,以聂海芬为首的杭州警方办案人员在没有物证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通过“突审”张氏叔侄,获得了该案“无懈可击”的“铁证”。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的聂海芬,此后又在审查勾海峰的犯罪事实时,“未发现”勾可能是“5·19”案真凶的重大线索。

  侦办此案的“浙江神探”聂海芬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人物。记者获悉,浙江省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彻查聂海芬等该冤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

  比较讽刺的是,成功办理叔侄奸杀案和勾海峰杀害女大学生案后,这位号称“杭州政法界三大女杀手之一”的“神探”,还相继获得了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等多项殊荣。

  律师说法

  220余万赔偿金由谁埋单?

  资深律师为您解读国家赔偿法相关内容

  星辰在线—长沙新闻网5月21日讯( 记者 李广军)“处女嫖娼案”原告麻旦旦,获赔9135元;因“杀妻”冤案被囚11年的佘祥林,获赔国家赔偿和生活困难补助费46万元;“河南佘祥林”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共65万元……如今,张辉、张高平分别获得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国家赔偿”再次吸引各界关注。昨日,记者采访了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

  赔偿金谁来负担?

  国家赔偿费用该由谁来负担?袁啸表示,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袁啸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就成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渎职人员也可被追偿

  记者发现,对于此规定,很大一部分网友认为,“地方财政可是纳税人的钱啊,由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导致的过错,却要由纳税人来买单,是否说不过去?”

  “其实,在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了国家赔偿责任后,对于有责任和有过错的具体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是有权向该具体工作人员追偿和索赔的。”袁啸介绍,《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些情形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另外,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也应当追偿。

  专家声音

  防范冤案,不要苛求“命案必破”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沈德咏

  应当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

  防范冤假错案,不要过于苛求“命案必破”。我们强调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侦办案件初衷是好的,老百姓期盼获得安宁祥和的愿望也是好的,但强调“命案必破”必然会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无形的压力,甚至会形成外在的干预因素,进而可能影响到办案质量。

  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相关链接

  湖北佘祥林案 赔偿近46万元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佘祥林获得25万余元国家赔偿和20万元的生活困难补助款。

  河南赵作海案 赔偿65万元

  1999年5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认为是失踪者赵振晌。警方将同村人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此后,赵作海一直羁押在看守所。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突然回到赵楼村。5月9日,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

  网友微评

  @wq310915 :十年冤狱,死缓和无期,遭受的煎熬痛苦,是常人不可想象的 ,每人每年平均赔偿10万,太低!

  @Andrea落枫:再多的钱也没有办法换回十年的青春,十年啊。

  @解凝博:总算见到青天,而且速度还比较快,有进步!

  @白开水炒饭:我并不反对纳税人埋单的国家赔偿,但是造成国家赔偿的公职人员是否受到应有的追责,是我所关心的。

  @蒲桐榠:高兴的是还有正义在。疑惑的是有没有人对此案负责?

  时事辣评

  赔偿之后盼追责

  袁云才

  震惊全国的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冤案,终于以当事人各获110万余元国家赔偿而告一段落。笔者希望,事件到此只是一个逗号,并未画上句号。此案相关责任人该受何处理,公众和当事人都拭目以待。

  国家赔偿应带有两方面意图。一方面是对受冤枉的当事人予以精神和物质方面的补偿;另一方面带有对办案人员、司法机关的“惩罚”、“惩戒”性质。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据此理解,国家机关只是一个“代偿”性质,下一步必须有“追偿”行动,这才是完善的国家赔偿行为。无论多大数额的国家赔偿,都不能把经济损失转嫁给纳税人,更不能因为抚慰和补偿了当事人,就对责任人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浙江叔侄冤案,办案人是在预审中起主导作用的、号称浙江女神探的全国“三八红旗手”聂海芬。她该受何处理?公众并未获得足够的信息。另外,该冤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有众多参与者,他们多年来或高升、或调动、或退休,他们是否该担责,担何责?至今也未厘清和提及。如果案件就此画上句号,则迟到的正义就会打折扣,不是公众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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