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医院检查,确定邵先生一家为慢性甲醛中毒, 并伴有不同的其他病症。后经法院判决,由该家具公司赔偿30万余元。然而,首次判决后,邵先生一家病情并未痊愈,并先后辗转全国多个医院进行治疗。 2013年12月,邵先生以后期治病产生了巨额医疗费为由,再次将该家具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家具公司再赔54万余元。
事件甲醛超标,一家三口生病
邵先生一家三口家住城阳区,2004年7月份,邵先生以22700元的价格,在青岛海博家具城购买了多件环保型实木家具。然而,当年9月份,邵先生一家三口就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身体不适现象。起初就是感觉咽喉不适、咳嗽不止、胸闷气喘、眼睛流泪、不断打喷嚏。这种疑似感冒的症状反反复复出现多次,后经过多次治疗,不仅没有治愈,情况反而越来越严重,并出现记忆力减退、脱发、食欲不振、面部神经偏瘫等症状。
由于房子已经装修两年,这时,邵先生一家开始怀疑,刚买不久的家具可能就是造成一家三口身体不适的罪魁祸首。2005年7月,他委托青岛市室内装修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果发现主卧室内的甲醛浓度值为0.51毫克/立方米,为国家规定甲醛上限的5倍,属于严重超标。经过鉴定,超标的污染源来源于“胡氏家具公司”生产的实木家具。事后,邵先生多次跟厂家联系商量索赔事项,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官司状告家具公司获赔30万
在一系列治疗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7、8月份,邵先生及其家人入住市立医院。其中,邵先生一家三口均被诊断为慢性甲醛中毒,同时伴有慢性浅表性胃炎、食管炎、直肠息肉等。邵先生认为,他们一家三口的病症就是由胡氏家具公司生产的实木家具甲醛超标导致的,并于2005年11月4日, 将对方告上法庭。
此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最终于2009年7月29日,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认定此案是购买使用家具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令胡氏家具公司赔偿邵先生一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2009年8月份,因后续形成的医疗费,邵先生又将胡氏家具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胡氏家具公司赔偿邵先生一家医疗费26525.73元。同日,经法院调解,胡氏家具公司退还邵先生家具款22700元,并赔偿损失19300元。记者了解到,上述款项均已执行完毕。
后续家具公司再赔医疗费54万
然而,首次判决后,邵先生一家三口的病并未痊愈。为了治好病,他们先后辗转全国多个医院治疗,并由此产生了巨额医药费。经医院诊治发现,邵先生患慢性胃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鼾症、抑郁、肺炎、脂肪肝、颈椎间盘突出症、脊椎病NOS、冠心病等疾病;而其妻子杨女士被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面部神经麻痹、非胰岛素Ⅱ型糖尿病、前庭性眩晕、慢性胃炎、胃息肉、子宫腺疾病、卵巢囊肿、颈椎病、慢性肠炎、甲状腺结节、肝囊肿等疾病;而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载明,儿子小邵也被诊断为正常高值血压、非萎缩性胃炎、中-高度脂肪肝、右肺中叶陈旧性病变、骨质减少、颈椎病、慢性咽炎、左上颌8废用牙及右下颌6牙缺失、食物不耐受、肝功能异常等。
2013年12月,邵先生以后期的治病产生了巨额医疗费,再次向城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胡氏家具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6万余元。
庭审中,胡氏家具公司表示,对于邵先生一家三口的治疗行为与甲醛中毒是否存在关联性,持怀疑态度,但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胡氏家具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赔偿邵先生一家因后续治疗甲醛中毒引发的相关疾病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经城阳法院审核,邵先生一家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为54万余元,并判决由胡氏家具公司赔偿5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胡氏家具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1月,市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提醒
家具有异味应及时检测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提醒,消费者应选择到正规商场购买正规厂家产品,防止甲醛超标造成人身伤害。一旦觉得甲醛超标或有异味,要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在出具检测报告后,及时与商场或生产厂家协商赔偿事宜,退货赔偿,避免损失扩大,给自己和家人造成进一步损害。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案中,邵先生的家具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且久治不愈。之后,其一家三人均被诊断为慢性甲醛中毒等。因此,邵先生有理由怀疑其所患疾病与胡氏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超标有因果关系。如果家具厂不认可,则应就其生产的家具甲醛释放与邵先生的人身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及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